日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fā)布實施《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旨在落實《船舶工業(yè)調整振興規(guī)劃》,拓寬船舶建造企業(yè)融資渠道,規(guī)范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權登記行為。
《辦法》適用于船舶登記機關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的行為。
《辦法》明確界定了建造中船舶的概念,即如為分段建造的,應該已經完成至少一個以上的船舶分段并處于建造階段;如為整體建造的,應該已經安放龍骨并處于建造階段。
《辦法》規(guī)定,作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價值由具備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并經抵押人、抵押權人書面確認。同時,《辦法》就如何判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作出規(guī)定:建造中船舶抵押擔保的債權超過其申請抵押權登記時的評估價值的,對于超出部分,船舶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登記。
為防止和避免船舶重復和欺詐辦理抵押權登記,《辦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將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機關唯一化,明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shù)酱敖ㄔ炱髽I(yè)住所地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避免抵押人到多個登記機關對同一船舶重復辦理抵押權登記。二是在辦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權和抵押權登記時,要求申請人提交船舶未在其他登記機關辦理過所有權、抵押權登記的聲明;在辦理新造船舶所有權登記時,要求申請人主動向船舶登記機關說明船舶在建造過程中的各種登記及注銷情況。三是對辦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的登記機關進行限定,僅授權各直屬海事局和每省轄區(qū)內一個地方海事局開展此項業(yè)務,以對設定抵押的建造中船舶進行相對集中管理,簡化船舶登記機關之間查詢程序,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復和欺詐登記的情況,保證登記質量。